
对于公诉阶段的案件,积极创造机会让当事人进行和解,最大限度地为双方当事人搭建化解矛盾的平台,这是山东省新泰市检察院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行公诉改革中的新变化。
(一)
2007年9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因家庭琐事殴打亲哥哥致其轻伤的案子摆在了检察官的案头。检察官了解到,陈某已经64岁,其兄更是70岁高龄,对于这样的案件应把维护和谐家庭关系作为办案出发点。于是,承办人第一次约请了老哥俩,没想到俩人一度剑拔弩张,哥哥说弟弟打骂自己是家常便饭,弟弟则说哥哥没情没意,总是向着别人。第一次调解就这样草草结束。检察官觉得,老哥俩的矛盾虽然积累了很多年,但都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儿,没有深层次的利害冲突。“一次调解不行就再来一次!”检察官没有灰心。
经过检察官第二次苦口婆心地教育引导,俩人的态度都有所缓和,但又抹不开面子,都想给自己找个台阶儿下。于是,办案人又打了十几次电话联系,第三次约请了他们,老哥俩坐在一起,敞开心扉,谈了半个多小时。弟弟说,自己的一时冲动,让老哥哥身体上受了伤,精神上受了苦,愿意赔偿哥哥的损失。哥哥也动情地说:“早该坐在一起聊聊,遇事应该多忍让,不然,兄弟们的关系也到不了这个程度。”老哥俩和好如初。检察机关随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二)
今年1月24日,家住新泰市汶南镇某村的刘某因土地纠纷将邻村村民王某用铁锨打成轻伤。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办案人采取电话预约、上门调解、法律疏导等形式,多次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刘某对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的问题存有异议,认为司法机关的鉴定结论是在偏袒被害人。办案人把一份份鉴定结论、一张张被害人伤情照片、一个个医院出具的病例等证据全部展示给刘某,刘某在无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心服口服。鉴定问题刚刚解决,双方又因赔偿数额问题发生分歧。检察官觉得,嫌疑人与被害人都是普通农民,家境并不殷实,如果在赔偿数额上纠缠不休,势必会影响办案效率。于是,办案人及时提起了公诉,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件虽然宣判了,办案人并没有放弃调解的努力,又多次来到两人家中,最终,刘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两人握手言和,完成了在司法阶段没能完成的和解,为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该院检察官说,不仅要在办案时注重和解工作,而且要把和解工作延伸到案后,延伸到当事人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而不能仅是就案办案。
(三)
2008年3月,一起儿子故意伤害生母的案件着实让办案人伤透了脑筋。因为有过“先例”,检察官对此案的“成功调解”充满了信心与期待。于是,检察官一方面好言劝慰老人,一方面多次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周某(已取保候审),可周某却像“人间蒸发”一样,无影无踪。
其间,老人多次找到承办人,痛哭流涕地数落周某如何不孝,如何虐待她,情绪非常激动,坚决要求从重惩处周某。老人这样的态度,让办案人始料未及,一边是周某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的管理规定,拒不到案,态度恶劣,一边是老人坚决不同意和解,要求严惩,如果再一味调解,可能会事倍功半,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
检察官认为,通过法律程序惩处周某,让周某感受到不法行为带来的后果,也许不失为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另一种方案。经院领导批准,承办人迅速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科,对周某审查批准逮捕。本案提起公诉后,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任何异议,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老人对检察官说:“谢谢你们替我教育了孩子。”
(一)
2007年9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因家庭琐事殴打亲哥哥致其轻伤的案子摆在了检察官的案头。检察官了解到,陈某已经64岁,其兄更是70岁高龄,对于这样的案件应把维护和谐家庭关系作为办案出发点。于是,承办人第一次约请了老哥俩,没想到俩人一度剑拔弩张,哥哥说弟弟打骂自己是家常便饭,弟弟则说哥哥没情没意,总是向着别人。第一次调解就这样草草结束。检察官觉得,老哥俩的矛盾虽然积累了很多年,但都是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儿,没有深层次的利害冲突。“一次调解不行就再来一次!”检察官没有灰心。
经过检察官第二次苦口婆心地教育引导,俩人的态度都有所缓和,但又抹不开面子,都想给自己找个台阶儿下。于是,办案人又打了十几次电话联系,第三次约请了他们,老哥俩坐在一起,敞开心扉,谈了半个多小时。弟弟说,自己的一时冲动,让老哥哥身体上受了伤,精神上受了苦,愿意赔偿哥哥的损失。哥哥也动情地说:“早该坐在一起聊聊,遇事应该多忍让,不然,兄弟们的关系也到不了这个程度。”老哥俩和好如初。检察机关随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
(二)
今年1月24日,家住新泰市汶南镇某村的刘某因土地纠纷将邻村村民王某用铁锨打成轻伤。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后,办案人采取电话预约、上门调解、法律疏导等形式,多次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刘某对被害人“是否构成轻伤”的问题存有异议,认为司法机关的鉴定结论是在偏袒被害人。办案人把一份份鉴定结论、一张张被害人伤情照片、一个个医院出具的病例等证据全部展示给刘某,刘某在无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心服口服。鉴定问题刚刚解决,双方又因赔偿数额问题发生分歧。检察官觉得,嫌疑人与被害人都是普通农民,家境并不殷实,如果在赔偿数额上纠缠不休,势必会影响办案效率。于是,办案人及时提起了公诉,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件虽然宣判了,办案人并没有放弃调解的努力,又多次来到两人家中,最终,刘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两人握手言和,完成了在司法阶段没能完成的和解,为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该院检察官说,不仅要在办案时注重和解工作,而且要把和解工作延伸到案后,延伸到当事人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而不能仅是就案办案。
(三)
2008年3月,一起儿子故意伤害生母的案件着实让办案人伤透了脑筋。因为有过“先例”,检察官对此案的“成功调解”充满了信心与期待。于是,检察官一方面好言劝慰老人,一方面多次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周某(已取保候审),可周某却像“人间蒸发”一样,无影无踪。
其间,老人多次找到承办人,痛哭流涕地数落周某如何不孝,如何虐待她,情绪非常激动,坚决要求从重惩处周某。老人这样的态度,让办案人始料未及,一边是周某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的管理规定,拒不到案,态度恶劣,一边是老人坚决不同意和解,要求严惩,如果再一味调解,可能会事倍功半,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
检察官认为,通过法律程序惩处周某,让周某感受到不法行为带来的后果,也许不失为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另一种方案。经院领导批准,承办人迅速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科,对周某审查批准逮捕。本案提起公诉后,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任何异议,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老人对检察官说:“谢谢你们替我教育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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